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对此政策要注意把握三大时点:
一、必须是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研发费用
《通知》对可以追溯扣除费用的规定是:“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由于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所以,只能是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研发费用,才符合《通知》对费用发生时间规定的要求。
二、实际开始追溯加计扣除的起始时点应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
由于企业2016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要等到2017年上半年汇算清缴时才可以加计扣除,所以,如果企业在办理完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发现存在未能及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如果发现时间在2017年5月底以前,即汇算清缴结束前,企业可以对2016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补充申报,如果发现时间在2017年5月底以后,则需办理追溯扣除手续,但需办理相关备案事项。所以,2017年6月起,才是开始执行追溯加计扣除的时点。
三是对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的考虑。
《通知》规定了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即只要未加计或少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发生时间在三年以内,企业就可以执行追溯加计扣除政策。如企业2016年6月份发生的研发费用未能及时加计扣除,那企业最迟可以在2019年6月份底以前对2016年的相关费用追溯加计扣除,过了该时点,则超过了最长3年的追溯期,不可以再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