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项福利,很多企业会向员工发放餐费补贴、通讯费补贴、车贴等。这些随工资一并发放的津补贴能否计入工资薪金的基数进行税前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随工资一并发放的餐费补贴若符合以上文件规定,可以计入工资薪金的基数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