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单位发放的年终奖,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进行计算。但是由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工资薪金所得是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因此,各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要注意避免六大“盲区”,千万别为了多拿“一分钱”而导致多交个人所得税。
所谓年终奖盲区,指的是某些年终奖区间,可能因为多拿一块钱,而最后多缴几千块的税,比如18001比18000元要多纳税1154.1元;54001元比54000元要多纳税4950.2元;108001元比108000元要多纳税4950.25元;420001元比420000元要多纳税19250.3元;660001元比660000元要多纳税30250.35元;960001元比960000元要多纳税88000.45元。所以说,年终奖虽是越多越好,但是有些“一块钱”拿了不如不要。年终奖盲区具体区间即临界值,参考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