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地方政府签订搬迁协议约定:将原厂区工业用地变性为商业用地,应补缴土地出让金400万元,政府予以减免,另外,新征土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予以返还。请问:
1.该减免土地出让金以及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属于搬迁补偿收入范畴?
2.应当如何会计处理?
3.减免土地出让金是否应当缴纳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不论是减免土地出让金,还是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均属于政策性搬迁而给予的优惠政策,因此属于补偿收入范畴。在会计处理上,应按收支两条线处理:一方面确认土地价值,同时对减免或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确认为政府补助收入。
契税以受让土地支付的全部代价为计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