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经自治区地税局研究,决定对下列税收文件予以废止,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宁地税发〔2005〕246号)。
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减免税分类管理项目(第一批)的通知》(宁地税发〔2008〕193号)。
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税分类管理执行口径有关问题的批复》(宁地税函〔2010〕160号)。
四、《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部分免征营业税政策项目执行分类管理问题的通知》(宁地税发〔2011〕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