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单位:
《印花税票销售凭证》是税务机关销售印花税票时一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纸质凭证,其具有征解和证明两个功能。根据金税三期工程业务需求,对纳税人通过财税库银横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税款后到税务机关换取印花税票的,需同时换开《印花税票销售凭证》,此时《印花税票销售凭证》仅执行证明功能。由于票证管理的需要,为使执行两个功能的税票加以区分,自治区地税局印制《印花税票销售凭证》时,在票证字轨上加“证”字,原票样不变,按两种票管理,三联变二联,第一联为收据联交纳税人做完税凭证,第二联为报查联税务机关备查。从2015年7月1日起,此票证开始启用,并严格按《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附件:《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证明)票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