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盐池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
宁财(税)发﹝2023﹞572号
盐池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盐池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不断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公平企业间税负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盐池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进行以下调整:
一、一等地段范围
县城(含盐池工业园区县城区块):东至中国石油盐定加气站东侧沿县域边境,南至太中银铁路,西至城西滩三阳路,北至中国石油西气东输盐池站北侧。
二、二等地段范围
(一)大水坑镇:东至大水坑污水处理厂东侧,南至S201道连南环路,西至宁夏盐池县宇联石膏有限公司西侧,北至S201连S309道。
(二)高沙窝镇:东至金沙东路与307国道改道线交汇处,南至307国道改道线(高沙窝南环路),西至宁夏瑞业工贸有限公司道路服务中心西侧,北至青银高速公路。
(三)惠安堡镇:东至银西高铁交南梁支渠处,南至宁夏新凯能源有限公司惠安堡加油站南侧,西至盐湖东侧,北至惠安堡高铁站南侧。
(四)盐池工业园区高沙窝区块(分东区和西区):东区:东至余庄子村,南至青银高速公路,西至202省道,北至大疙瘩村;西区:东至魏庄子,南至太中银铁路,西至盐池灵武交界处,北至307国道。
(五)盐池工业园区大水坑区块:东至大水坑镇区西侧,南至309省道,西至孙儿庄东侧,北至孙儿庄南侧。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