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为进一步提升出口企业退税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区范围内自愿采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向主管退税机关提交《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备案表》(详见附件),可采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即将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以电子数据的形式留存备查。
二、采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选择自行制作电子文档、自行开发软件系统或使用第三方软件等方式进行出口退(免)税备案的电子化管理,出口企业应将自行开发或使用的第三方软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电子数据应真实反映出口各环节业务,按照备案单证的保存期限等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发现出口企业存在备案单证违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备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