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宁财(综)发【2021】119号
自治区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各市、县(区)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区水利建设基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区继续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对个体经营者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对其他缴纳义务人,按现行标准的90%征收,截止日期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
二、水利建设基金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征管,主动与财政、水利部门互通信息,严格按照政策执行,确保应收尽收。
三、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同时,要全面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确保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请相关部门和市县按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及时组织实施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执行情况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报告于次年3月底前报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