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障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对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1、汇算清缴期可延至6月30日
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2、6月增值税申报期可延至6月27日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3、按季申报原营业税纳税人申报所属期
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4、年应税销售额计算方式确定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5、偶尔转让不动产不计入年应税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6、继续使用的发票
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7、已领取地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8、备注栏应填写的信息
重点应关注第四条内容,各要求信息应填写在备注栏里。包括但不限于:差额征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不动产详细地址、YD等。
以上详细内容请下载《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