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清算对备案和清算程序有明确要求:
(1)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3)企业应在办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税控设备等后,方能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企业持《清税证明》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