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点第(一)项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因此,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均在福利费中列支,不能再作为计算福利费限额的基数。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点第(一)项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因此,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均在福利费中列支,不能再作为计算福利费限额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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