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征收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自治区党委《关于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开放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15〕22号),现就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在宁投资新办且从事国家不限制或鼓励发展的产业,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其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4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本条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宁党发〔2015〕22号文件下发后经招商引资在宁投资新办的企业。
二、实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带头人行动,深化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新创业工作,支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对创办的科技合作实体,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除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三免三减半”优惠。
本条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宁党发〔2015〕22号文件下发后投资新办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三、激发金融业创新潜力和创新动力,对新设立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期货、财务、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消费金融、资产管理、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等现代金融服务企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
本条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宁党发〔2015〕22号文件下发后投资新办的现代金融服务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