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区于2012年5月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2012年第2号公告)将在2015年6月30日失效,需重新发布,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定颁布的原因是什么?
一是现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2012年第2号公告)的执行期将到。二是发现有些条款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二、《办法》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
三、《办法》主要在哪些方面有变化?
1.原《办法》共九章三十二条,新《办法》全文不设章,共三十三条,且根据工作实际条款内容顺序进行了重新排序。
2.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要求的业务内容和工作流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删除了不符合现行规定的内容。其中删除了原《办法》第五章第十五条、第六章第二十条内容;对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进行了修改;增加的内容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等规定,原《办法》中有关保险部门代收代缴车船税滞纳金加收的条款被删除。
4.按照总局新发布的《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替换原《办法》中附件一《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附件二《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明细表》和附件五《宁夏回族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统计表》。
5.新《办法》简化原《办法》第八条内容,取消了配套的附件三《宁夏回族自治区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附件四《宁夏回族自治区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报告表》,增加附件二车船税减免税证明。